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登记表》、《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