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back]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back]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back]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back]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back]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back]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back]
1、 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 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依据:(变更)[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办理依据:(注销)[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