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变更登记审批


 (一) 项目内容
  长白县县区内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二) 项目依据
  1、《》
  2、《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4、《反》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三) 办事条件
  1、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私营有限责任依据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批;
  (3)发照。
  (五)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时限30日内)。
  (六)办事结果
  企业变更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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