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条件


   概 念:

  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具有中国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

  3、《》;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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