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1、中央级单位,每户二百元。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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