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集团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

    人资格。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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