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中国商事登记网 www.SinoWFOE.com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及;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3、从事、审计、机构的合伙企业;

    4、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

    1、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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