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提请注意: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资格问题,以及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中国商事登记网 www.SinoWFOE.com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及合伙企业;

    3、从事、审计、机构的合伙企业;

    4、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

    1、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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