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详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工商局

  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加盖);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提交房屋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非即办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发出准予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工商局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及《》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工商局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通知书;

  5、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

  非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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