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分公司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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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名

  1.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

  2. 决议;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登记

  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

  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损益表。

  3.提交表格、材料:

  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 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章、财务专用章。

  五、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章,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或者,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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