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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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兴隆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提交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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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或者,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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