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