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的法律规定


分的法律规定

一、 名称核定:

1、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注册资金;

7、主要经营范围;

8、

二、 工商登记册: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

4、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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