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90条规定:“当事人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人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非与债务人的约定,且不足以对抗《合同法》因此该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无效,该债务应由A、B、C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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