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

  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大平洋蓝登光器件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6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沪科外(2000)第059号]文件精神,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评审,你单位已通过上海市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复审。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到我委领取新的双密集企业证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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