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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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市、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市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同级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中央、省属驻芜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或市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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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审查:

  (一)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 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

  (四)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六)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银行贷款及消防、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1年。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故拖延项目核准的,每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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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芜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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