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分公司


  企业如何设立分公司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内;办事地点:市工商局及各分局、区县局;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分所需的相关材料如下:

  1.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提交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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