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
登记期限:(设立)
1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条件:( 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备案)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 、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5 、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6 、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自然人发起人签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8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1 、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12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3 、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5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7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 1 )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附产权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6 )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7 )营业限期: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 、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发起人盖章或出席董事的董事签字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IC 卡。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 1 )修改章程的,提交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变更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非货币出资到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缴付证明;
4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登记程序 :(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 :(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 :(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程序:(备案)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