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股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非技术或者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选举和
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向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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