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94)财会字第2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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