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

各外商投资企业、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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