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的审批管理,有利于引进外资,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汽车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企业的立项审批。
第三条 按照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必须根据我省道路运输市场需求情况,有条件地允许外商在我省境内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独资经营道路运输业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四条 申办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以及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原则。其投入方向应主要为:集装箱运输,特种货物运输;用型客货运站、场建设;高档豪华型客车;先进的物流业相配套原技术装备。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可优先报批:
1.有利于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包括社会其他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运力结构调整和车辆更新改造的;
2.有利于提高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改善布局,解决进口车辆维修和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的;
3.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方面的;
4.外商对客运站、场等基础设施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要求扩大经营相关运输业的;
5.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经营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从严限制:
1.中方合作者以出让运输市场,收取定额管理费的;
2.利用引进外资购置或进口普通车或旧车、翻新车,不能优化运力结构和提高动力技术水平的;
3.在运力密集地区从事经营的;
4.在已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市(地)和县(市)申办新的同类企业的;
5.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
6.从事出入境运输的。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须已经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从事道路运输业三年以上的经营实践。
2.经营客货运输的,必须已经拥有20辆以上的营运客车和货车,并有与其车辆数相适应的固定的站场设施,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机务、经营等岗位人员和健全的生产营管理机构。
3.经营车辆维修的,必须按规定拥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技工及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4.有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资金不得低于投资原值的5%,并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外方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2.如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有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3.有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对该项目投资金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
第九条 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合资项目的注册资金,客货运输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投资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原则上不高于70%。
第十条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运力、运量现状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道路状况等条件进行审查
#p#副标题#e#,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决定转报与否。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须首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中方合营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浙江省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项目建议书、合资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意向书;
4.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
5.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场房和设备等投资的,需出具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现有出资资产的评估证明;
6.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申报期前3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包括我国律师事务所确认有效的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7.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负责转报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规定文件次日起三十天内,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答复申请人,不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行文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文转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三条 经交通部批准立项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级或其授权的市(地)计经委、外经贸委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它后续手续。最后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公路运输营运证》等有关营运证件,凭证从事道路运输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交通部批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经营内容为国内运输、维修业的,有效期为一年,经营内容为出入境运输的,有效期为一年半。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按审批规定的线路和范围经营,按规定缴纳税费,对违反规定者,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须报交通部核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交通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