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人股东意义不大


新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比其他有限公司的条件要严格,而且,股东要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隔离。这在现实当中比较困难,也不容易操作,公司税务制度如何目前也不清楚。

另外,寻找一人作为合作伙伴或者借名注册并不困难,况且,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股东只要依法注册、资金缴付到位、也不抽逃出资的话,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现有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股东很容易做到,再没有必要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且设立一个公司的实际投资要远远大于3万元。

再者,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本质上区别不大,预计将来仅适合完全*个人魅力、能力来获取公司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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