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特别规定的修改意义


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比比皆是,名义上虽然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原《》禁绝一人公司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名存实亡。

一人公司虽然看起来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但是并没有否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否认公司本身的法人性。

一人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存在,不但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而且就一人公司专门设置了制度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损害公司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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