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

  登记期限:(设立)

  1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条件:( 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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