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6月3日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相关会计资料,以及所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 检查指导思想。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工作方针,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秩序,监督社会审计,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检查时间。会计决算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依法报送会计决算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企业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有否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主财政机关备案;
(三)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各项税、费;
(五)是否按规定建帐和进行会计决算,编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与中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中表述的意见是否相符。
第六条 检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研究、起草检查方案,拟订检查计划和提纲,部署检查工作;
2、成立检查小组,培训检查人员;
3、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二)检查阶段。
1、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前三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企业;
2、查阅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3、记录检查情况,编制、整理工作底稿;
4、草拟检查报告,披露检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复核阶段。
1、征求被查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有关单位对检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意见;
2、被查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依据检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对企业的会计决算及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有关意见,同时被查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的规定提出听证要求;
3、评审检查报告及有关意见,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四)处理阶段。
1、督促被查企业执行检查处理决定,依法收缴企业有关违法违纪款项;
2、对涉及征收机关、收费单位、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会计人员等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违法违纪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七条 查处原则。会计决算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视其
#p#副标题#e#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法违纪情节轻重和违法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予以处罚。
(一)对于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财法字[1998]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对于查出的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检查机关要限期纠正并取得成效;逾期不纠正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依照《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规定,提请联合年检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二)对于查出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于查出的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减、免、退、缓税,改变税率或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于查出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等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于查出的需要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依照、、、《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号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需要追究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查要求。
1、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和程序进行。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对于在检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检查机关和参检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
2、被查企业和出具该企业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协助、配合检查机关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有关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不据实提供检查所需有关资料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3、对于查出的企业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检查机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于检查机关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检查机关备案。被查企业对检查机关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
#p#副标题#e#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1991]财法字第010号)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办理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企业对于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及罚款,必须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缴款方式和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的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
5、企业对于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事项,一律按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帐目,受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第九条 组织领导。各级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工作的领导,重视、关心、支持检查工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推动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并将这项工作贯穿检查的全过程。要对参检人员进行培训,以便熟悉和掌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政策界限以及有关工作纪律。要注意加强同联合年检各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检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条 总结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机关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一方面对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三年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企业,要大力进行表彰;另一方面,要注意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扩大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财务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各市财政局的检查总结报告和统计资料,应分三个阶段,分别于每年8月底、12月底和第二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报告书
( 年度)
被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财政登记证号:____________
报 告 时 间:_____________
广东省财政厅
填写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基本情况"部分由负责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填写,被检查单位应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封面"被检查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2、本报告书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3、如不存在有关栏目所指情况,可在该栏内填写"无",如所填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4、违纪事项要明确具体,何时何号记帐凭证,违纪事情经过,违纪金额,违反什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依据。
(见附表)(略)
广东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