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的文件; 
  (四)企业清理、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的文件; 
  (五)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