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登记证明);

(七)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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