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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