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监察局《漳州市监察机关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漳州市监察机关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中央、省、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改善漳州市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漳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报批、筹建、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按本办法投诉。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办理投资办厂手续中,发现经办人员故意刁难、敲诈勒索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原(辅)材料进货、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影响其正常营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任免、调配、劳动用工、内部分配、奖惩等,影响企业正常管理活动的。
(四)假借名义、超越权限擅自制定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行政手段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无偿,非自愿地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
(六)未经市或县(市、区)政府以及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组织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检查、考察,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种类培训班、评比等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徇私枉法、捏造事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诽谤、中伤、打击报复的。
(八)支持、纵容、放任他人到外商投资企业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投诉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内容应当实事求是。提倡署。
第五条 漳州市及各县(市、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机关。
第六条 投诉机关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调查及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投诉机关对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在七日内转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经投诉机关调查核实,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投诉机关支持、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阻止、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发动机依法处理。
第九条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执纪,认真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监察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