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

  第一条 认定范围

  1、按照《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是指:

  ①微电子和电子信息产品;

  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造;

  ③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

  ④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和环境保护。

  3、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包括检测分析、试验设备)达到九十年代中期水平,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申报企业应具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具有消化引进技术能力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

  3、申报企业的管理达到IS09000标准。

  第三条 认定程序

  1、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一年内,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书先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上海市科委。

  3、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海关、外汇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关综合部门共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市科委批复并颁发证书。

  5、市科委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综合部门每隔二年对已认定的“双密集型”企业进行考核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停止其当年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二年进行复审不合格企业则取消其“双密集企业”的称号。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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