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 ),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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