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及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设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国发[1994]1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品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听取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退税,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关于外商报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将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