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构成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内容见表式,并于8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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