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施对设在个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7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以云国税发[1999]274号原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省国税局在审核各地上报的请示时,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的项目能确认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直接予以审批;若对其项目不能确认的,可由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后,省国税局再予以审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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