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冀国税发[1999]243号文转发的国税发[1999]172号(1999年9月22日印发)文件作废,以此次转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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