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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