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深地税发[2000]304号)
各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