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精神所规定的内容只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不能比照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定》第三十条第八款规定,“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795号)规定,“对于企业将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因此对于该企业装修中的资本性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特此批复。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