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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