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各基层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七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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