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严格审核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栏注明“公司制创投企业”或“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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