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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