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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