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3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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