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2002年1月,笔者与菲律宾一客户签订5000KGS VSS药品原料出口贸易合同,从大连港装运,目的港为菲律宾CEBU。但在香港转船后,转运的二程船是到MANILA的而非CEBU,因此,货物没有被运到CEBU港,而是运到菲律宾MANILA港就将货物卸下,这与我们所签订合同规定的CEBU目的港及CIF CEBU价格条款不符,并且一程船提单(B/L)上也清楚标明货物最终运至菲律宾CEBU。MANILA船舶代理公司通知远在CEBU的进口商,到MANILA报关提货,一切费用自理。进口商要求我们将货物运至CEBU,认为我们没有执行合同条款。通过我方货代与香港船代公司及MANILA船代联系后,MANIA船代同意负责将货物运送到CEBU,但进口商必须在MANILA报关后支付比正常运输高出50%的运费才可以运送,否则,进口商自己提运。由于这笔贸易的付款方式是T/T预付,加上天气较热,货物已滞港近两周,客户是一生产工厂,已待货投入生产,所以,只好同意进口商自己到MANILA提货,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凭收据由我方支付。如果是其它付款方式,进口商完全有理由拒绝提货。事后,经过我方与国内货代协商,货代同意支付进口商额外损失400美元,问题才算得以圆满解决。
【建议】
一是要选择那些信誉及知名度较高的国外船舶代理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服务周到,效率高,收费合理,处事公平。
二是在选择国外船舶代理公司时不仅要注意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相互衔接,而且更要注意货物的安全性。
三是选择能够提供高效的通关服务,而且能够进行多式联运服务的货代或船公司。
四是对国外船舶代理公司进行等级优选式分类管理,通过竞争淘汰弃用那些服务差、收费高的船舶代理公司,形成稳定的服务渠道,这样做既安全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