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珠海、东莞两市地方税务局此前曾就总局上文中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个案上报省局未有回复的,省局不再另文回复,有关事宜请按国税发[2003]12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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