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珠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际税务司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函》(际便函[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外便函[2005]12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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