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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