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各市州国税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货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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